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醉驾找律师有用吗(最高法宣布“醉驾免刑”?又有人被律师忽悠了…)

时间:2023-10-06 18:00:10阅读:

醉驾找律师有用吗(最高法宣布“醉驾免刑”?又有人被律师忽悠了…)

自“醉驾”于2011年入刑后,与之对应的“危险驾驶罪”案件猛增,一度成为案件数最多罪名,由此还引发了要不要“取消醉驾入刑”的争议。

经观察者网检索,这些说法中所谓的“最新司法解释”早在2017年5月就已实施,主要内容也根本就不是给醉驾“免刑”,而是明确该行为的量刑起点。

不过,《指导意见》早在2017年5月就已公布实施,算得上是“陈年旧事”了,其内容重点也根本就不是“免刑”,更没有对此作出额外规定。

1。构成危险驾驶罪的,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。

2。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,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,确定基准刑。

3。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,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、机动车类型、车辆行驶道路、行车速度、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,准确定罪量刑。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予定罪处罚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。

而最后一句的“不予定罪处罚”和“免予刑事处罚”并不是什么新规定,而是对《刑法》已有内容的复述重申。

《刑法》第13条规定,一切危害国家主权、领土完整和安全,分裂国家、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,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,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,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,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,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,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,都是犯罪,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认为是犯罪。

《刑法》第37条规定,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,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,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,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。

这两项规定早在1979年我国第一部《刑法》出台时就已经存在了,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一切犯罪的“入罪范围”与“处罚范围”,避免刑罚的滥用。

换言之,即便最高法没有发布施行《指导意见》,醉驾行为本就不是一律入刑,只要符合“情节显著轻微”或“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”的情形,本就会出罪或免刑。

时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的崔光同表示,在刑法已对情节显著轻微、情节轻微有所规定的情况下,《量刑意见》中的上述规定并不是单独针对醉驾作出的特殊处理和特殊规定,在一些涉及其他犯罪行为的司法解释中,也强调了“情节显著轻微不予定罪”“情节轻微可不予刑事处罚”的情形。

时任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的张华则指出,不是以前醉驾不能免除刑罚,出了《量刑意见》就可以免除了,更不是法律出现松动,“醉驾入刑”出现松动了。

据中国法院网消息,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黄晋涛表示,司法机关适当依据“情节”依法对符合规定的醉驾行为予以出罪、免刑,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,科学合理地对醉驾定罪量刑,旨在避免刑法打击片面、过严,而并非所谓的“松绑”

除此之外,这篇《最高法:醉驾可以免刑了。》还有这样一段描述:。

其实,早在去年1月,浙江、上海、江苏出台了醉驾案件的最新规定,可以归纳出六种类型属于情节比较轻微,包括挪动车位型、救治病人型、睡觉休息型、隔时醉驾型、尚未驶出型、被醉驾追尾型。

然而,这是个假消息。

2017年3月1日,江苏省公安厅--总队明确指出,这些多为不实消息,凡是查获涉嫌醉酒驾驶的,将一律立案侦查。对于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的,一律移送起诉。

5月20日晚,海宁市--正在进行酒驾检查。

那段所谓“八种醉驾免除处罚情形”的假消息也被跟着传播了起来,可以说是以讹传讹了。

自2020年开始,抖音平台上一直有自称律师的用户将《指导意见》说成近日新规。

公开信息显示,朱亚娟是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主任,著有《亚娟有说法》案件系列丛书,还被数家媒体评价为“中国十大刑辩女律师之一”

除了博得了眼球,真的有不少网友误以为现在可以合法喝酒开车了。

还有网友在这层误会的基础上拍手叫好,表示“就该如此”

当然,也有网友以为最高法莫名发布了一部“恶法”,助长了酒驾之风。

那么,现在的法律对“醉驾”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?

自《刑法修正案》于20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后,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”的行为就被纳入到“危险驾驶罪”的范畴内了,醉驾者将面临拘役和罚金的处罚。

这里的拘役,是一种在短期内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,原则上不会超过6个月。

在此基础上,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也明确规定,醉驾者还要面临暂扣或吊销--的处罚,甚至有可能终生都不得再考取--。

根据《车辆驾驶人员血液、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》的规定,驾车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/100mL时,即为“醉驾”

若酒精含量在20~80mg/100mL范围内,则为“酒驾”,虽不构成犯罪,但也要面临拘留、罚款和暂扣--的行政处罚。

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。

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,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

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,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处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。

醉酒驾驶机动车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
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,处十五日拘留,并处五千元罚款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
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,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,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。

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
当然,对任何犯罪的认定都有轻重之别,不可能搞“一刀切”,醉驾也不例外。

如果醉驾行为“情节显著轻微”,则不会被认定为犯罪,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,检察院可以不起诉,案子甚至不会进入法院审判环节。

如果醉驾行为“情节轻微”但不至于“显著轻微”,虽然会被认定为犯罪但可以免予刑罚,只接受行政处罚。

2019年10月,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、省检察院、省公安厅发布《关于办理“醉驾”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》,为怎么判断“轻微”的问题提供了参考标准。

同时,若醉驾者没有上述从重情形,且认罪悔罪的,酒精含量在170mg/100ml以下或者100mg/100ml的,可以对应“情节显著轻微”和“情节轻微”

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、省检察院、省公安厅《关于办理“醉驾”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》。

1。醉酒驾驶汽车,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,不得适用缓刑:。

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。

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。

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、中型以上机动车、或者严重超员、超载、超速驾驶的。

无驾驶汽车资格的。

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,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、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。

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。

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。

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、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。

2。醉酒驾驶汽车,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,且认罪悔罪,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,可以依法适用缓刑。酒精含量在 170mg/100ml 以下,认罪悔罪,且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,犯罪情节轻微的,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。酒精含量在 100mg/100ml 以下,且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,危害不大的,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,不移送审查起诉。

3。醉酒驾驶摩托车,认罪悔罪,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,可以依法适用缓刑。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,认罪悔罪,酒精含量在 200mg/100ml 以下,犯罪情节轻微的,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。其中,酒精含量在 180mg/100ml 以下,危害不大的,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,不移送审查起诉。

不过,一旦醉驾行为构成犯罪,除了直接的刑罚外,其他代价也是不小的。

其中,影响最深远的就是还是“故意犯罪记录”,这将影响醉驾者的政审情况,也将导致其不能从事公职或者进入个别行业。

比如说,有过故意犯罪行为的律师,将被吊销律师执业证。

而且,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后,也不会被允许获取新的律师执业证书。

也就是说,一旦律师醉驾被判刑,就再也没法当律师了。

《公务员法》。

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:。

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。

被开除中国--党籍的。

被开除公职的。

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。

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。

第十七条 ……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,给予开除处分。

《律师法》。

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:。

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。

受过刑事处罚的,但过失犯罪的除外。

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、公证员执业证书的。

第四十九条 ……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--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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